关于违规吃喝玩乐的认定标准,主要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,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。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等,是否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,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造成不良影响。
以下是认定违规吃喝玩乐的主要标准和考量因素:
1. **资金来源是否违规:**
* **公款吃喝玩乐:** 使用公款(包括财政资金、党费、工会经费、行政经费、专项资金等)进行与公务无关或超标准、超范围的吃喝玩乐活动。
* **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安排:**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。这是最常见的“不吃公款吃老板”形式。
* **转嫁或摊派费用:** 将吃喝玩乐的费用转嫁给下属单位、企业、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单位支付或报销。
* **私设“小金库”:** 使用“小金库”资金进行吃喝玩乐。
2. **活动性质和场所是否违规:**
* **私人会所、高消费场所:** 出入实行会员制、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私人会所,或者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的高档餐饮、娱乐场所进行吃喝玩乐活动。
* **内部接待场所(食堂、培训中心等)违规接待:** 在单位内部食堂、培训中心等场所,提供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(如提供高档菜肴、香烟酒水,或安排娱乐活动等)。
* **“一桌餐”等隐蔽场所:** 在由私人住宅改造、不对外公开营业、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的所谓“一桌餐”、“家宴”等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接受或组织宴请。
* **参与赌博或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:** 在吃喝玩乐过程中参与赌博活动。
3. **参与人员范围是否违规:**
* **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人员:** 邀请或参与有直接业务管辖关系、行政管理关系、司法审判关系、监督审计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特定关系人(管理服务对象、下属、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人员等)参加的宴请、娱乐等活动。
* **违规组织聚集性活动:** 在明令禁止或特殊时期(如疫情防控、抗灾救灾期间等)违规组织或参与聚集性的吃喝玩乐活动。
* **违规参加同学会、老乡会、战友会等:**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(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)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并借此搞“小圈子”、拉关系、谋取利益。
4. **行为目的和影响是否违规:**
* **拉关系、搞“小圈子”、谋求利益:** 利用吃喝玩乐活动搞团团伙伙、结党营私、拉帮结派,或者为个人、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* **铺张浪费、造成不良影响:** 活动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水平,奢侈浪费,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,损害党和政府形象。
* **影响正常工作或执行公务:** 在公务活动期间违规安排或参与吃喝玩乐,或者因吃喝玩乐影响正常履职。
* **提供或接受违规接待:** 在公务接待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、范围(如提供高档菜肴、香烟酒水,增加陪同人员,赠送礼品礼金等)的接待。
**总结几个关键判定点(“三个是否”):**
* **是否使用了不该用的钱?**(公款、老板的钱、摊派的钱、“小金库”的钱)
* **是否去了不该去的地方?**(私人会所、高消费场所、隐蔽场所)
* **是否见了不该见的人?**(管理服务对象、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特定关系人)
* **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和标准?**(铺张浪费、超标准接待)
* **是否影响了公正履职或造成不良影响?**(搞小圈子、拉关系谋利、群众反映强烈)
**需要特别注意:**
* **“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”是重要标尺:** 即使表面上是私人掏腰包,只要参与人员中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(如管理服务对象),就属于违规。
* **“隐形变异”问题:** 违规吃喝玩乐行为不断翻新花样,如将高档消费伪装成普通消费、在内部场所搞超标准接待、通过电子红包收送礼品礼金、以“考察调研”为名行旅游之实等。查处时更注重实质而非形式。
* **地方和单位的具体规定:** 各地各单位可能会根据中央精神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(如公务接待的具体餐标)。
总而言之,认定违规吃喝玩乐,核心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廉洁自律要求,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不当利益或便利,是否铺张浪费损害形象,以及是否可能影响公正履职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中会结合具体情节、金额、场所、参与人员、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定性量纪。